養老保險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養老保險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養老保險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計算公式:養老保險滯納金=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0.5‰

2016年,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滯納金的司法解釋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徵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覆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關規定,税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税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徵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税收領域,但不限於此。

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涉及到沒有及時交納養老保險的,是需要交納一定的滯納金的,在司法實踐中,公民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期限交納養老保險。另外,如果存在養老保險斷交的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立即補繳養老保險,避免個人的養老保險帳户受到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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