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滯納金是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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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滯納金是怎麼算的?

養老保險滯納金是怎麼算的

養老保險滯納金計算方法:養老保險滯納金=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0.5‰。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徵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覆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關規定,税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税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徵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税收領域,但不限於此。

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二、公司不交社保有什麼後果?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交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五種保險,這五種是強制性交的。

如果公司不交保險的話,相關部門會對你公司進行處罰,並且影響到公司的一些年審。如果公司不給你們交保險,你們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免費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勞動法之所以這麼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動者老有所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有的企業經營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職工權益,拒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這裏要提醒企業經營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認真遵守,不然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應當的。

可見,滯納金是結合用人單位所欠養老保險費用的萬分之五的比例來徵收的,用人單位拖欠的養老保險費用越多,滯納金自然也就越高。而且用人單位不交養老保險,不只會產生滯納金這一種法律後果,在此期間,給勞動者本人造成的一切損失,都會有用人單位來承擔,因為交社保是公司必須要履行的一種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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