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重複參保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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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重複參保退費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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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重複參保問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重複參保的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的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是指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勞動者有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繳納多份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的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按以下辦法處理:(一)《實施細則》實施前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經本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可將其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合併計算,多份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合併為一份個人賬户,也可按以下辦法保留其中一份養老保險關係,終止其餘的養老保險關係。1、在不同企業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保留有規範勞動關係所在的企業的那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其餘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後,個人繳費部分由終止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本人,企業繳費部分一次性退還企業。2、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且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又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保留企業職工身份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本人。3、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由本人自願選擇保留其中一份養老保險關係,終止其餘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本人。(二)《實施細則》實施後參保人員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按照上述辦法只保留一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其餘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退還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依據:《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批覆》(成勞社函[2007]36號)第三條20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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