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養老保險新政策

來源:法律科普站 9.64K

一、上海養老保險新政策關於養老保險轉移

上海養老保險新政策

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按照《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上海養老保險新政策關於本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

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户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户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户的儲存額轉移。

三、上海養老保險新政策關於養老金髮放。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四、上海養老保險新政策關於外地務工人員在本市就業

外省市户籍遷入本市的從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在外省市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户可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原在外省市單位就業,按當地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工作年限)的,可視作繳費年限。外省市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户籍遷入本市,單位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原單位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

以上是關於上海養老保險新政策有些什麼內容的解答。新政策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統籌養老基金的使用,新增符合條件的未繳納社保的人員在自身有意願的情況下可以一次性補繳足額的養老保險費用,這樣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新政策增加的這個條款是非常人性化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