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養老保險規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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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費用需要參保人按時按量的補繳,但如果參保人因觸犯法律而被拘役的話,養老保險費用就無法及時繳納。許多服刑的參保人都有養老保險在服刑期間是否會被封存的顧慮。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服刑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相信你能從中找到答案。

服刑人員養老保險規定都有哪些

一、服刑人員養老保險規定都有哪些

職工被判刑、勞教(開除公職,下同)時,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處理:

(1)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帳户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第35條規定處理;"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户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3)職工退休後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準發放,以後按規定正常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二、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及工齡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3)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4)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就應該從其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如果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緩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如果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他的合併工齡應該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進行計算。

以上就是對服刑人員養老保險規定的詳細介紹,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養老保險並不會因為參保人被定罪而消失,養老保險的費用仍存在於個人賬户。需要注意的是,服刑人員在刑滿釋放後需要到社保局進行養老保險費用的補繳。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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