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終止 - 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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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終止 醫療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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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終止醫療期內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因病處於法定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不能終止,而是自然續延(不是續簽)至醫療期滿為止,只有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才可以因期滿而自然終止。

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未痊癒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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