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醫療保險政策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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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制度是覆蓋全社會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但是,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醫療保險政策。根據上海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同,上海市有具體的醫療保險政策。那麼,最新上海市醫療保險政策有哪些內容?

上海市醫療保險政策有哪些內容?

按照國家醫療保險政策要求,上海市2014年局面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做出了一些調整,主要體現在醫療保險待遇方面,醫療保險的報銷水平提高但繳費標準並未上調,門急診自負標準等均保持不變。

一.上海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醫療保險一般是由公司和職工按照不同的比例共同繳納,分為個人部分和公司繳納部分。但作為自由職業者,沒有單位為他們繳社保的公司部分,該怎麼辦?畢竟社會醫療保險作為基本的保障,是人人都需要有的。據瞭解自由職業者可以自己買社保,但繳費比例會和普通職工的繳費比例不同。以上海醫保為例,自由職業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呢?

二.上海醫療保險繳費規定

1.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繳費比例:用人單位11%,個人繳費2%

繳費基數上限:2815元

繳費基數下限:14076元

【備註】

1、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1%包括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9%及單位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2%。

2、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2815元,經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協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參保繳費。

3、非城鎮户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根據規定可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繳納,經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協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參保繳費。

2.城鎮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

1、70週歲以上人員: 340元

2、60-69歲人員:500元

3、19-59歲人員 :680元

4、中小學生和嬰幼兒:90元

【備註】2014年度醫保的登記繳費期到12月20日結束,希望符合條件的居民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登記參保手續,逾期參保將設置3個月等待期,等待期滿後方可享受城鎮居民醫保待遇。

三.上海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和比例

1.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2012年城鎮居民醫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國家要求適當調整了住院報銷辦法,具體為:參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設起付標準,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調整,其餘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

1、70週歲以上人員,基金支付比例從70%調整為:在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65%。

2、60週歲以上、不滿70週歲人員,基金支付比例從60%調整為:在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65%。

3、超過18週歲、不滿60週歲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基金支付比例從50%調整為:在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55%。

通過上述調整,本市城鎮居民醫保的住院醫療費總體報銷比例從原來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2012年度城鎮居民醫保的門急診支付政策維持2011年標準不變。

2.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一、在職職工

職工門急診醫療費

1、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首先從其個人醫療帳户資金中支付,帳户資金用完後,由個人現金支付,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負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後,超過部分由個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擔。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據職工年齡不同,有所區別: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你看醫療保險如何報銷。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對比一下糖尿病腎病能活多久。

(三)1966年1月1日後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四)2001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看着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職工門診大病費用

職工在門診大病醫療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學習糖尿病如何食療。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92%。統籌基金支付後的剩餘部分由個人醫療帳户歷年結餘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在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職工自負20%。

二、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一年內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户資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個人支付至門急診自負段標準,超過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3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四)1966年1月1日後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五)2001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並在之後辦理退休手續的,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為700元,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退休人員門診大病費用

退休人員門診大病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92%。其餘部分由其個人醫療帳户歷年結餘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 職工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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