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安置房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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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安置房税收政策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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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瞭解一下動遷安置房税收政策的相關事項

你好,動遷安置房税收政策如下: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項目有關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0]42號),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安置住房有關税收政策進行了明確。該通知共分八點,涉及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個税種。税務網校政策解讀欄目對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優惠政策進行了以下分析解讀: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同時,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税。同時,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税。
  2、個人購改造安置房享優惠
  (1)對於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計徵契税;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減半計徵契税。
  (2)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税和契税減免。
  3、“棚户區”和“棚户區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謂“棚户區”是指國有土地上集中連片建設的,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棚户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規劃的建設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户區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拆遷人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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