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福州公租房可以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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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福州公租房可以買嗎?

對於福州公租房可以買嗎?

福州公租房租賃人在租賃期限滿5年後,可根據當地政策進行購買,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購買人在居住期間無需再支付租金,而分期購買的租賃人需支付未付款部分租金;公租房購買後想上市交易的,由政府進行回收,回收價格為原購買價格加上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但只要符合申請條件,可以每五年續簽合同。因此,理論上公租房也可以一直租住,只要符合續租條件。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佈。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户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範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 配租方案公佈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公租房的購買是需要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的,福州市政府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根據不同地區來制訂不同的政策,所以在這個地區可以購買的,在另一個地區並不一定可以購買,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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