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解除合同退房仍能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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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購房人解除合同退房仍能要回定金

甲與乙協商就購買房屋達成協議,甲向乙支付定金20000元,雙方約定甲在一個月內支付價款。   

合同簽訂後,甲便通過中介向銀行遞交了貸款資料。由於多方面原因,甲的貸款申請未能通過。甲與乙協商解除購房合同,自願少退還一半定金。遭到乙的拒絕,定金20000元一分不退。

辦案思路及心得

甲在諮詢多人均被告知無力迴天的情況下找到律師。通過仔細研讀甲乙簽訂的購房合同,律師發現乙的房屋曾經設定過最高額抵押。律師判斷乙在得知甲貸款沒有批准、購房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極有可能不會提前還清貸款解除最高額抵押。律師在徵得甲的同意後,發送律師函給乙,聲稱願意一次性支付購房款,要求乙於規定付款期限的最後一日配合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在期限屆滿的當天,律師到房產局查詢乙果然沒有註銷最高額抵押,立即向乙發函,以乙違約為由解除合同,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並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判決解除購房合同、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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