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的定金要給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一、購房的定金要給多少

購房的定金要給多少

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給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二、買房訂金不給退怎麼辦

買房訂金依法應予退還。

當購房者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還沒有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説明 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購房者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

如果賣方所售項目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最 終沒有簽訂合同,所交款項予以沒收,定金一律不退。這種約定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應屬強迫交易的行為,這種情況如賣方拒不退還定金,購房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這種約定似乎是認同的。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而是房地產市場中一貫的做法,根據我國對定金的規定,購房的定金一般是不能超過房價總額的20%。而在實踐中,開發商由於延期交房等原因而違約但卻不向購房者退還定金的情況很是常見,面對這種情況,弱勢的購房者可能無法解決,此時不妨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