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如何要回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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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者如何要回購房定金

購房者如何要回購房定金

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房產交易中,能要回購房定金的情況有三個方面: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二、購房者該怎麼要回購房定金

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下開發商應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購房者如並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認購書》,即未與開發商就“訂金”的處理作出約定,可以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該“訂金”。但是有一點必須提醒的是,應當確認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上註明的是“訂金”。

由於購房者勢單力薄,所以有些惡意的開發商在應該退還購房定金時也不予退還,導致購房者房財兩空,有時甚至引起糾紛。生活中,若是您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卻又不知道該怎麼辦,那麼建議您向專業的房產律師尋求幫助,律師會幫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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