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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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

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説,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能並用

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損失賠償金額。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並用,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但由於定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其應當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並用。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並用應遵循如下規則:

1、若定金收益高於實際損失額,如無特別約定,則直接適用定金,此定金應折算為損害賠償金。

2、若定金小於實際損失,當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請求賠償損失。

3、若當事人明確約定定金為損失之預設,則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得並用。

三、合同損失賠償金如何確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綜上,合同損失賠償額如何確定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損失賠償額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損失賠償額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預定來進行支付的。如果其中一方確定不進行購買的話,定金一般是可以進行退還的。但是具體還是要根據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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