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6W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給予的賠償。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付給勞動者的失業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於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

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於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分別適用於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有關工作情況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條款的規定和內容並執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並且還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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