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居住期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聽説過公租房吧,此類房屋由於租金較低,受到經濟較為困難人羣的歡迎。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房屋,都是有使用期限的規定的,公租房也不例外,各位欲租賃公租房的朋友,你們是否知道公租房居住期限是多久呢?

公租房居住期限是多久?

一、公租房居住期限是多久?

不能長期居住,租賃期限是5年。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二、公租房的租金怎麼確定

公共租賃房覆蓋面大,租金要讓保障對象都負擔得起,否則價格就變成了最大的門檻;低了也不行,要通過租金爭取平衡平時房屋管理、維修的支出,政府不可能像負擔廉租房一樣負擔這麼大規模的公共租賃房。70%這一標準也被北京等許多大城市採用。在經濟較發達、市場租金水平不高的中小城市,公共租賃房租金則相對較低。

三、公租房租金標準

目前,由於商品房價格呈持續上升趨勢,影響租金標準不斷攀升,這對沒有住房的弱勢羣體和外來務工人員帶來了很大的經濟負擔。為了有效利用政府的可支配資源,適當降低公租房租金標準,讓住房困難羣體充分受益,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以目前西寧市場租金為基礎,按五個檔次分別確定了我市公租房租金標準。同時公租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其調整的主要依據是根據當年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物價指數上漲幅度確定調整幅度。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公租房居住期限為五年,並且不能變更,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方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1當地有關國家部門提出續期的申請,並且需要再行繳納一定的費用。就實際情況來看,各地租賃房的租金是由政府統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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