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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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一、醉駕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一樣,都屬於一種強制措施,在實踐當中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都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而監視居住並不是長期的,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駕駛人員因駕駛行為被監視居住的,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在監視居住期滿後,應當由司法機關做出是否進行進一步的司法審理的程序,如果沒有采取其它程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取消監視居住,具體的法律適用應當以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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