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新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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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房新政是什麼?

一、經適房新政策

我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中規定,此類房屋銷售的對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户,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需要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

經濟適用房的定價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不同地區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情況,由當地政府結合房屋建造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來制定經濟適用房的售價,其銷售價格主要由以下因素組成:徵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税金等。

對於已經成功申購到經濟適用房的業主來説,在居住滿五年後,可以依照目前市場的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要按照房屋成效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而對於居住尚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如果特殊情況確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人間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家庭或是由政府相關部門回購。

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對於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申購此類住房或是其他的保障性住房,而以原價出售給有申購資格的家庭後,原購房人如果仍然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準通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税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以上是關於經濟適用房政策的相關規定,當前我國大力建設房地產調控的長效機制,為了實現全體國民的居有定所,在福利性住房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從供給側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有效調控,使得各階層收入羣體均有符合自身需求的住房形式,同時為了確保經濟適用房真正的為民所用,在審核審查方面也更加的嚴格,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申購家庭一律不予批准,極大的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怎麼購買

(一)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羣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3600元/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 3600×95=342000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二)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經濟適用房是銷售給無能力購買商品房購房者的,經適房新政策有專門針對購房困難者的政策,還有再購房需求者的購房通道。住滿五年和未住滿五年的經適房在納税計算方法上有所區別,在選購時還要注意權屬關係、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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