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區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都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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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每位公民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義務,而土地使用者有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義務。根據規定只要公民獲得土地使用權就必須到當地的税務局申報和繳納土地使用税,而土地使用税具體的徵收辦法據當地出台的實施辦法而定。那麼彭山區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都有哪些內容呢、具體規定將在下文為您呈現。

彭山區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都有哪些內容?

彭山縣工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工業企業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在本縣鳳鳴鎮、彭溪鎮、青龍鎮、觀音鎮、謝家鎮、公義鎮、江口鎮、黃豐鎮、牧馬鎮範圍內徵收。

第三條 在本縣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税人持有縣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經税務機關運用GPS技術核查土地使用面積,並經國土管理部門認可的,以具體測繪確定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納税人與國土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或屬地行政主管單位簽訂的與土地相關的合法有效的協議中明確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沒有簽訂協議的,以納税人據實申報並經縣地方税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除土地使用證書證載面積以外,在認定協議面積、申報面積發生爭議時,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認定。

第五條 工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檔:縣城規劃區範圍(含彭祖新城)、工業園區(含彭山經開區、成眉工業集中發展區、觀音承接產業轉移集中區)、擬劃入天府新區的區域,年納税標準為12元/平方米。

二檔:縣城鳳鳴鎮範圍內規劃區以外的區域,年納税標準為10元/平方米。

三檔:青龍鎮(除擬劃入天府新區的區域以外)、觀音鎮(除彭祖新城、觀音承接產業轉移集中區範圍以外)、彭溪鎮(除彭祖新城範圍以外)、牧馬鎮(除擬劃入天府新區的區域以外)、江口鎮、謝家鎮建制鎮範圍內的區域,年納税標準為8元/平方米。

四檔:公義鎮,年納税標準為6元/平方米。

五檔:黃豐鎮,年納税標準為3元/平方米。

第六條 以下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税務機關審核後,呈報省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第八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交納土地使用税:

徵用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徵用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兩次繳納(當年5月一次、11月一次)。具體繳納期限分別為當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提供納税人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條例》、《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為支持工業企業發展,對税收貢獻大、土地利用效率高的,土地使用税經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可由地税機關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覆降檔徵收。

第十三條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個人適用的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仍按照彭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的通知》(彭府發〔2007〕20號)、《彭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彭府定〔2009〕30號)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的税額是土地使用者最為關心的內容之一,在彭山區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中税額主要分為五個檔次,最高級別為12元/m2,最低為3元/m2。各位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據自己所有權內土地所在城鎮的檔次為標準來繳納土地使用税,通常情況下經濟越發達或土地面積越大所需繳納的税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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