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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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在城鎮發展過程中,對城鎮的土地使用税做了相關改變和規定。對於瀋陽市中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也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即瀋陽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在頒佈的這項辦法中,對如何徵收瀋陽市城鎮的土地使用税做了具體規定。

瀋陽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市內五個區(鐵西區、和平區、皇姑區、瀋河區、大東區),于洪區、東陵區街委建制地區,甦家屯區、新城子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三條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給企事業單位用房使用的土地,由直接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應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不實行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分廠、車間等),由總廠或總機構按土地所處地域的等級適用税額分別計算彙總繳納。外埠單位或個人使用我市城鎮土地的,均由使用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的等級税額計算徵收。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税人應據實主動申報土地使用面積,經税務機關核准後為計税依據。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税的計税單位為平方米。尾數在零點五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數),按一平方米計税;尾數在零點五平方米以下的,不計税。

第七條 根據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土地劃分為七個等級,各等級年納税額如下:

一等地區每平方米,商業、飲食業五元,工業和其他行業三元五角;

二等地區每平方米,商業、飲食業四元五角,工業和其他行業三元;

三等地區每平方米,商業、飲食業四元,工業和其他行業二元五角;

四等地區每平方米,商業、飲食業三元五角,工業和其他行業二元;

五等地區每平方米,商業、飲食業二元五角,工業和其他行業一元五角;

六等地區每平方米,商業、飲食業一元五角,工業和其他行業七角;

七等地區每平方米,商業、飲食業八角,工業和其他行業四角。

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家屬宿舍二至五角。

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由國家財政部門全部或部分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不含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二)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不含用於生產經營的用地);

(三)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四)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含用於農副產品加工經營用地);

(五)經批准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可在十年以內免繳土地使用税;

(六)財政部、國家税務局批准免税的土地。

第九條 下列土地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税:

(一)個人興辦的學校、醫院(衞生所)、幼兒園、託兒所、福利院用地;

(二)安置殘疾人員佔生產人員30%以上的企業用地;

(三)免税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第十條 免(緩)税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由税務機關鑑定。

第十一條 免税土地變為納税土地,應從變動之日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條 對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可由納税人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請。減免税額在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由市税務局審查批准;五萬元以上的,由市税務局報國家税務局審批。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核定税額,採取自報核繳的辦法,年初由納税人向税務機關申報,經税務機關核定年税額後,由納税人分季繳納,納税期限為每個季度的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末終了前。

年税額較小的單位和個人由納税人申請,經税務機關核准,可按半年或一年繳納。

第十四條 納税人和免税單位應於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將土地的權屬,所處地域,佔用面積,用途等情況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由税務機關進行納税鑑定。

第十五條 納税人和免税單位使用土地,發生下列情況時,應於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變動手續:

(一)增加或減少土地的;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

(三)土地改變使用用途的。

第十六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耕地與非耕地的劃分,以土地管理部門批件為依據。

第十七條 税務機關要加強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主動取得土地、房產、銀行等有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提供土地權屬資料。

第十八條 税務機關有權對納税人使用的土地和納税情況進行檢查。納税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帳冊、圖表和納税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九條 納税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納税期限繳納税款。逾期未繳的,除限期補繳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催繳税款無效時,由税務機關通知其開户銀行或信用社扣繳。

第二十條 納税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八條規定之一者,税務機關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不依照本辦法據實納税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税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併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繳納土地使用税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但必須先執行税務機關的決定。上級税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納税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同意。

上文就是瀋陽市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具體內容,在這項管理實施辦法中,對哪個地段政府將徵收土地使用税,各等級土地不同的納税額,由哪個部門具體徵收,向何人具體徵收,若未按時交土地使用税之後的懲罰措施等都做了相關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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