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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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每個城市和地區都有的,而且是每個單位和個人只要使用土地,都需要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因為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所以才也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税,那麼誰知道遼寧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遼寧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遼寧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開徵城鎮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範圍內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分別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三條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二)縣城建成區;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礦區。

第四條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證確認的佔地面積計算徵收;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税人應當向當地税務機關據實申報佔地面積,按税務機關核實的佔地面積計算徵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

(一)瀋陽、大連市,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撫順、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三)丹東、錦州、營口、遼陽、盤錦、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鐵嶺、阜新、朝陽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五)縣級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六)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三元二角。

第六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的適用税額標準,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作適當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國家、省確定的貧困地區、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該地區最低税額的30%。

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機關、團體、軍隊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業務用地;

(三)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

(四)公園、名勝古蹟的公共遊覽區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五)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種植、養殖和飼養的生產用地;

(七)單位、個人舉辦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光榮院自用的土地;

(八)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或者經民政部門批准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員比例佔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企業自用的土地;

(九)免税單位的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十)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十一)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十二)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經省税務局批准,從使用的月份起,分別免徵土地使用税十年和五年;

(十三)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納税人將免税土地改變用途或者依法轉讓給非免税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當從改變用途或者轉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條在《條例》施行以後批准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土地使用權屬的資料提供給税務機關。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條例》和《遼寧省税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在實施的,而且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税期限也是由政府確定的。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還需要定期減免。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當地有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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