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平原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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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進步,對於土地的需求也越來越多樣化,有的時候國家政府可能會為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徵用一定的土地。有的時候企業和個人可能也會使用一定的國有土地。我們大家都知道,想要使用國有圖的的企業和個人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税的,那麼,山東平原土地使用税是多少呢?詳見下文。

山東平原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

山 東 省 人 民 政 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4〕15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7號)精神,經研究,現就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對各地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税額標準為:市區土地6元—24元/平方米,縣(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體税額標準按照《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表》執行。以上税額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一、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徵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准;

(二)徵用、劃撥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徵用、劃撥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濟南、青島、淄博、煙台四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徵用、劃撥五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徵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但徵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經國務院批准劃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徵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代行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具體是:

(一)徵用省轄市市區的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徵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一倍;

(二)徵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儘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徵地單位自伐;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徵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着物;

(三)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着物,不予補償。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具體為:徵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徵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鄉(鎮)辦企業建設標準給予補償。

山東平原土地使用税是針對於使用山東平原地區的土地的人所徵收的一種税款,在我國的土地法中對於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包括如何徵收,應當按照什麼標準徵收等等具體內容。對於土地的補償費一般是該地區畝產的兩倍左右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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