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土地使用税如何進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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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土地使用税如何進行徵收

盤錦土地使用税如何進行徵收?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説,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

城鎮土地使用税怎麼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以及時間起算點

年應納税額=∑(各級次應税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必須按照有關的規定來進行,國家對於此類問題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即使自己不能及時繳納税費,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並且自己要按時的補繳一定的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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