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土地使用税減免困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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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土地使用税減免困難的情形有哪些?

安徽土地使用税減免困難的情形有哪些?

一、納税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税或免税: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承擔政府任務、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因政府建設規劃、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或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全面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的;

(五)關閉、撤銷、破產等,導致土地閒置不用的;

(六)其他經地税機關認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

二、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的土地是指納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納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納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

(一)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明文規定不能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的納税人用地;

(二)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納税人用地。

四、各市、縣地方税務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管理措施。

五、各級地税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家税務總局《税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規範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的辦理流程。要按照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及時受理納税人申請的減免税事項。要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

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土地使用税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土地使用税分佈圖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只要是佔有土地的人每一個人都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我國對於一般有困難的羣體也是會減免徵收税費,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因此,我國的法律是結合着每一種實際情況進行制定的,只要有困難大家就會幫,這才是使一個國家更加的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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