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土地使用税減免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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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實行的是國家所有制,也就是説,公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如果企業或個人要使用國家的土地,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説,使用國家的土地進行房地產的開發也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但國家規定了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房地產土地使用税進行減免。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列舉出房地產土地使用税減免的幾種情形。

房地產土地使用税減免的幾種情形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説,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

二、房地產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情形

納税人繳納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減免税條件,可向地方税務機關申請,經地方税務機關審核批准,酌情給予減免照顧。

(一)企業關閉、停產、撤銷後停用的自用房產和土地。

(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虧損,難以維繫正常生產經營,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納税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房產和土地。

(四)因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致使企業停用半年以上的閒置房產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業納税確有困難。申請困難類減免税的,由納税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應資料,報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税務機關審批的,納税人不得享受減免税。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是從獲得該土地使用權開始的,在房地產企業將房產建成之後會進行出售,出售之後就不再需要繳納該處的土地使用税。同時,房地產土地使用税減免可以發生在該企業的經營狀況十分惡劣、發生自然災害導致房地產企業損失嚴重等情形,在這些情形之下,企業納税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房地產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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