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城鎮土地使用税安全區免徵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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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使用國家的土地都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不針對農村地區收取。同時,國家為了使土地得到最大化的使用,鼓勵一些公益性質的用地,對特殊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實行了減免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對軍隊安全區用地的土地使用税進行減免。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軍隊城鎮土地使用税安全區免徵的規定是怎樣的。

軍隊城鎮土地使用税安全區免徵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軍隊城鎮土地使用税安全區免徵的規定是怎樣的?

(1)軍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用地、軍隊與地方聯營或合資的企業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

(2)軍隊無租出借的房產佔地,由使用人代繳土地使用税。

(3)軍需工廠用地,凡專門生產軍品的,免徵土地使用税;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佔的比例劃分徵免土地使用税。

(4)從事武器修理的軍需工廠,其所需的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燬場用地及周圍的安全區用地,免予徵收土地使用税。

(5)軍人服務社用地,專為軍人和軍人家屬服務的免徵土地使用税,對外營業的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

(6)軍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專為軍內服務的免徵土地使用税;兼有對外營業的,按各佔的比例劃分徵免土地使用税。

二、我國土地使用税的免徵規定還有哪些?

1、下列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

2、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税局審批。

《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性減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税規[2011]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對免税單位使用納税單位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税地字第140號)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

4、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5、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藥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國家税務局關於對煤炭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通知》([89]國税地字第089號)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行。

6、對礦山企業的採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採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對礦山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通知》([89]國税地字第122號)自1989年11月10日起執行。

7、對電力行業中火電廠廠區圍牆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鐵路專用線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廠房用地、生產、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電力行業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規定》([89]國税地字013號)自1989年2月2日起執行。

8、對電力行業中火電廠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對《關於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税徵免範圍問題的函》的覆函》((89)國税地字第044號)自1989年5月21日起執行。

9、(1)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2)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税務局關於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規定》([89]國税地字第014號)自1989年2月3日起執行。

10、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鐵路運輸企業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税[2006]17號)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11、對郵政部門座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徵免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函》(國税函[2001]379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12、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國税函[2001]770號)自2001年10月22日起執行。

13、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41號)本通知自《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執行。

14、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24號)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15、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1]5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16、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税收問題的通知》(財税[1999]264號)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1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衞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醫療衞生機構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0]42號))自2000年7月10日起執行。

18、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0]97號)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19、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可以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辦理,即: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工會服務型事業單位免徵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問題的覆函》(國税函發[1992]1440號)自1992年11月16日起執行。

2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國税函[2001]770號)自2001年10月22日起執行。

2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司法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徵免土地使用税問題的規定》([89]國税地字第119號)自1989年11月10日起執行。

這些土地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國家還對一些特殊用途的土地也制訂了減免政策,它主要是一些非營利性性質的用地以及國家大力扶持的企業所佔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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