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標準
我國現在很多方面都在迅速的發展,比如説經濟,文化,政治等。土地制度也在快速的發展,我國當前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以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我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國家規定城鎮用地一定要繳納土地使用税。每個地方的土地使用税都是一樣的。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標準呢?
一、土地使用税定義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佔用的土地面積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的土地佔用面積確定;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的,以納税人據實申報並經地方税務機關核實的土地佔用面積確定。
(二)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等級劃分為六級,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級土地30元;
“二級土地24元;
“三級土地18元;
“四級土地12元;
“五級土地3元;
“六級土地1.5元。
“土地納税等級範圍的劃分,
由北京市地方税務機關參照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級別範圍確定和調整。
(三)第五條修改為: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財政機關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第八條修改為納税人應在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交使用土地面積數量的依據,辦理土地情況登記手續。“納税人使用土地情況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地的地方税務機關辦理土地情況變更税務登記手續。”
(五)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納税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與納税人登記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納税地點。”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六)新增一條作為第十條:“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土地權屬資料信息,具體辦法由市地方税務機關會同市土地管理機關制定。”
(七)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改為:“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刪去第十一條。
(九)刪去第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機構名稱、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115號文件發佈,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佈。
最新的土地使用税標準在原有的土地政策上有所更改,修改了一些原來的條文,並且將北京的納税等級分為6種,不同的等級納税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對交税的土地有了更明確的規定,而且新增了地方土地管理機關應該定期向税務機關更新土地的使用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