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徵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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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出讓、拍賣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並且履行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義務。目前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分為四級,根據城鎮規模大小進行區分。使用土地一方應該每年按時繳納税款。那麼土地使用税徵期是多久?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土地使用税徵期是多久?

一、土地使用税徵期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納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三、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1、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綜上所述,使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在拿到土地使用權一年後開始納税,而使用非耕地的,在次月就得繳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就按照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土地使用税徵期一般為半個月到一個月,按照每個季度繳納。另外,單位繳納税款有困難的,也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或者按照年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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