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嗎 - 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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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很多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都沒有對土地進行使用,而是採用轉讓的方式將土地轉讓出去,讓其他人來經營土地,雖説這樣做自身也能謀取一定的出租利益,但出租後的土地使用税繳納問題就成了難題,不知道該由誰來繳納,那具體來説租用的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嗎?

租用的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嗎,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辦法

租用的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嗎

法律方面對此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租用土地兩者之間必須有一人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在租用土地之前對此就應該協商好,所以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問題是需要雙方進行協商處理的。

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户及個人也是納税人。

納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內容,國家對此是強制需要徵收的,但是對於徵收的主體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還是土地使用人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後續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時一定要對此有明確的認識,雙方在之前就應該對土地使用税繳納義務有明確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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