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未利用地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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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國家的團隊管理辦法規定,土地資源屬於國有財產,相關土地使用者應當進行繳納相應的税費。那麼,您覺得房地產未利用地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呢?按照相關規定,不管是否使用土地資源,房地產擁有相關土地證件的都應當正常繳納税費。計算方法如下。

房地產未利用地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一、房地產未利用地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財税[2006]186號)的規定,對納税人自建、委託施工及開發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税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二、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關於房地產未利用地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的問題上文已經詳細為您説明,在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税費之前也應當明確相關繳納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同時税費的繳納是身為國家納税人應有的義務也是國家國有財產的體現。更多內容可以詢問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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