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同時徵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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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同時徵收可以嗎?

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同時徵收可以嗎?

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可以同時徵收的。房產税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房產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此可見,房產税和城鎮使用税在每年的任何一個月份,可以同時徵收。房產税是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其中,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税人。

二、房產税的納税期限是什麼時候?

1、納税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

2、納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3、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6、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三、哪些情況免徵房產税?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綜上所述,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是關係商品房的重要税費,根據規定,兩者同時繳納是可以,這樣做的好處是節約報税時間,土地使用税的應納税額就根據土地證上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對應不同的税率,房產税計算有兩種辦法,按照租金收入或者房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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