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額和繳納地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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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只要使用土地,無論任何原因都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土地使用税,但是由於各省市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各省市對土地使用税的收取也有自己不同的規定,那麼,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額和繳納地是怎麼規定的?具體介紹如下:

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額和繳納地是怎麼規定的?

一、河南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額

依據《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四條 在開徵土地使用税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

(一)鄭州、洛陽市:1.5元至30元;

(二)開封、平頂山、安陽、新鄉、焦作、南陽、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鶴壁、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1.2元至24元;

(四)縣級市:0.9元至18元;

(五)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額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省轄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地税局批准;縣(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地税局備案。

經批准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審批程序按上款規定執行。

二、河南土地使用税繳納地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以上就是“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額和繳納地是怎麼規定的?”的具體回答。繳納土地使用税是開發企業和個人必盡的義務,如果不繳納或者逃避繳納只會給自己的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還有其它事宜需要諮詢建議可以和律師進行在線的諮詢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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