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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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 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税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實際佔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税土地,納税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税務機關核實計税。

二、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是誰?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三、哪些情況下免徵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見,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是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免徵。對於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繳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用於經營,則要按照土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税。繳納土地使用税應該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每年繳一次。如果劃撥土地用於企業自建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則不必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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