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退房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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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履行期間,不管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此時都負有一定的義務。對於承租人來講,若符合一定的條件,則可以要求退房。那從法律角度分析,承租人退房的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承租人退房的條件有哪些

一、承租人退房的條件有哪些

房租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與承租人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租賃期滿前,承租人無故提前退租的屬於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下列條件下,可以提前退租,並無需支付違約金:

1、出租人拒不交付或不按約定條件交付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毀損或第三人毀損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管理過錯;

3、不定期租賃合同或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的;

4、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5、房屋被查封的;

6、房屋歸屬權存在爭議,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的;

7、違法法律、法規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二、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怎麼辦

(一)如所租房屋有質量瑕疵,不應當以拒不騰房方式維護權利,而是應當另行解決。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因種種原因拒不返還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因為所租賃的房屋確有瑕疵並且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有關證據並計算正確的損失金額向出租人索賠,律師認為不應採取“一報還一報”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而絕不能拒不騰房。

(二)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又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導致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律師舉例説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約定一個日期交房,因原承租人拒不騰房導致不能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房東對購房人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應當由原承租人承擔。

(三)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還需支付。

原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的,如果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擔原租金+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對新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其中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如果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四)以侵權之訴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律師認為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同時租金不能免除,並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等。

(五)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鳩佔鵲巢,拒不返還房屋是一種侵權行為。

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租賃的,合同因履行期滿而終止,律師認為此時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就不是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是一種無權佔有行為,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是一種侵犯,所以是一種侵權行為。

一般來講,租房合同簽訂之後,承租人就不能夠要求退房的。但租賃房屋肯定是為了滿足自己的住房需求,因此要是所租賃的房屋不滿足這樣的條件,或具有其他一些不利於承租人租賃的條件,那麼此時承租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就承租人退房的條件,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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