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簽了,又不想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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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簽了,又不想租了,怎麼辦?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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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簽了租房合同不想租了怎麼辦?

您好!關於“租房合同簽了,又不想租了,怎麼辦?”的回覆如下:

1、如果合同中有對租房後中途退房有明確規定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還相應的租金。”則按合同中有規定執行。

2、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和房東互相協商來解決租房後中途退房退還剩餘租金的問題。經雙方達成一致,則按約定的執行。如果房東不執意不退還租剩餘租金的,可以和房東講述一下自己的一些情況,讓房東理解自己提前退房的原因,或許會退一點。

3、如果已經交了房租,而房東卻一直延遲交付房屋的。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於上個租客有東西在房屋內放着,或者其它一些原因,一般超過一週後,房東還不騰房屋,租客就可以要求房東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租金。以上是對簽了租房合同不想租了怎麼辦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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