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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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每個犯罪都有很多的表現形式,就搶劫犯罪來講,分為了普通搶劫、持刀搶劫、入室搶劫等等。這其中還包括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對於這種比較特殊的搶劫方式,實踐中應該如何做出認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二、入户搶劫如何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户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户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户內。入户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外,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

(一)入户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户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户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户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從《刑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要是行為人是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話,屬於搶劫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此時對行為人處罰的起刑點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直接判處死刑。更多搶劫犯罪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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