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搶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應當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説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脅迫方式即精神強制,是以被害人實施某種侵害行為相威脅,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從行為人的意志。該“脅迫”具有兩個特徵:

1、暴力性,即必須以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殺害、傷害等)相恐嚇、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為基本內容。

2、當場性,即脅迫的目的是為了當場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脅,但要求被害人答應日後交出財物,也不屬於搶劫罪中的“脅迫”,而是敲詐勒索中的“脅迫”搶劫罪中的“脅迫”方法的兩個特徵也就是本罪與第274條敲詐勒索罪區別的關鍵點。

如果行為人以某種方式引起他人恐懼,但不符合這兩個特徵的,即使是非法獲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搶劫罪。

對於公交車搶劫的認定需要滿足暴力性以及當場性這兩個特徵。如果只是對當事人構成脅迫,但並不是當場完成的則不屬於公交車搶劫。同樣的,公交車搶劫必須是在公交車上對於乘務人員或是乘客進行搶劫,對於車輛的損害不屬於公交車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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