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層面上強姦與通姦有什麼不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法律層面上強姦與通姦有什麼不同?

法律層面上強姦與通姦有什麼不同

1、法律後果不同:

強姦:違反國家法律。

通姦:不違反國家法律

2、定義不同:

強姦: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通姦: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3、行為不同:

強姦:是一種被動接受的行為。

通姦:是兩個人之間自願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

逮捕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二、涉嫌強姦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法律層面上強姦跟通姦根本沒有任何的可比性,如果兩個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但隨後當事人又到公安機關報案説是自己強姦了對方,這時候也不是憑受害者的一面之詞去定罪的,公安機關都會調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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