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與通姦行為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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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姦罪與通姦行為有何區別

強姦罪與通姦行為有何區別

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通姦是指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間,自願發生性的行為。通姦不同於強姦,通姦雙方發生性是自願的,並不違背婦女意志,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另外,通姦在性質上屬於道德品質問題,它雖然有害於社會婚姻家庭關係,且行為人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但我國刑法並未將通姦行為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

二、通姦的幾種情況

1、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為保護自己名譽、保全家庭關係,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或者其要求得不到滿足等,把通姦説成強姦而告發行為人的,不能定為強姦罪。這是典型誣告陷害。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能偏信婦女一方陳述,要善於查清案發前男女雙方的關係,是否存在通姦史,婦女告發與案發時間的長短及疑點,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和地點是否有悖常理,婦女是在何種情況下告發,婦女情感態度上的變化等情況,仔細調查研究和審查,全面分析,弄清事實真相,準確定性,打擊惡意婦女的誣告行為。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可以肯定地説,第一次的行為屬於強姦,但從後多次行為看,都是女方自願與男方性,這一行為説明第一次的強姦行為對女方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另外,從穩定現有社會關係角度,已沒有必要再追究行為人第一次強姦行為的責任。所以,此類案件一般不作強姦罪認定,也可以説是強姦轉化為通姦而不以強姦論。但需明確的是:如果第一次強姦婦女後,行為人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當以強姦罪論處。因為此時第一次和後來多次的性行為,都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且實施了強制手段,依法已構成強姦罪。

3、“半推半就”性行為的認定。“半推半就”是指婦女對於行為人與之性,既有不願意的表示,也有願意的表示。它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使用的強制手段不明顯,婦女的反抗也不明顯。對於此類案件,不能籠統地認為,因為婦女的反抗不明顯,就認為沒有違背婦女意志,是通姦;或者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強制手段,無論明顯與否,就認定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對於“半推半就”性行為,只有確實查明性違背婦女意志的,才能認定為強姦。否則,作通姦認定為宜。根據有關司法實踐經驗,要正確判斷“半推半就”的性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主要從男女雙方平時的關係、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環境、事發後女方的態度、在什麼情況下告發、告發與案發時間的長短等事實和情節,仔細審查,作全面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認定。如果確實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論處。

4、利用從屬關係、教養關係和職權等特定關係與婦女發生的性行為,不能都視為強姦。如果行為人利用以上特定關係,以剋扣婦女生活費、解除勞動合同、乘人之危等相威脅,迫使婦女容忍其姦淫的,應認定為強姦罪。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則不定強姦,而以通姦論處。

進行強姦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會加重處罰,即便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是自願的發生性關係的,那麼也是強姦罪。如果長相比較成熟,其實不滿十四周歲,騙別人已滿十四周歲,並願意與男性發生性行為的,那麼這個是不屬於強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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