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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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刀搶劫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持刀搶劫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持刀搶劫可能是違法行為,有可能是犯罪行為。一旦構成刑事犯罪,受到的處罰由《刑法》確定。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鬥毆,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認定

1、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的,不構成搶劫罪。

持刀搶劫的行為,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若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那麼可能會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來判處刑事責任,此時受到的處罰就會比較嚴重。若是法院在量刑之前,持刀搶劫的犯罪分子,獲得了受害者的諒解,那麼最後的處罰會相對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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