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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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刀傷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持刀傷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持刀傷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公安機關立案以後的24個小時之內,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2、司法鑑定所進行傷情鑑定一般收費700元左右。

3、司法鑑定所進行人身損害傷殘程度法醫鑑定,原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曾經制定收費標準,但該標準已經於今年廢止。改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發改委和司法廳規定指導價,司法鑑定所在規定的價格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進行收費。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持刀傷人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持刀傷人屬於故意傷害行為,在刑事案件當中做傷殘鑑定的時間不能等到傷情已經全部都恢復穩定了的情況下,關鍵就是要看當時已經給受害者造成的具體損傷程度來定罪量刑的,而接受委託的傷殘鑑定機構通常應該在三天之內出具傷殘鑑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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