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非故意傷害學生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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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師非故意傷害學生會判刑嗎?

老師非故意傷害學生會判刑嗎?

非故意傷害導致他人輕傷屬於過失行為,積極主動賠償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和誤工費就不會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任何人都是不可以隨意的故意傷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的,那麼當他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後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是在主觀上故意傷害他人行為後不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當主觀上非故意的情況下也是不會認定為故意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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