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與日照市嵐山區XX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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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楊XX,男,漢族,居民,住日照市嵐山區。
被告:日照市嵐山區XX,住所地日照市嵐山區。
主要負責人:孫XX,男,漢族,住日照市嵐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春紅,山東嵐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與被告日照市嵐山區XX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於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撤訴。
案件受理費590元,減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日照市嵐山區宏安XX負擔。
審判員 高月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馮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