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問題判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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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問題判刑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問題判刑是怎樣的

1、故意傷害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包括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傷害罪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在兩人以上。對於共同犯罪的處罰要根據行為人在犯罪行為中起到的作用。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處罰的嚴厲程度依次遞減。故意傷害罪共同犯罪的判刑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

(1)、主犯:主犯要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也就是根據不同的情形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從犯:從犯對自己參與犯罪行為的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説比照刑法第234條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

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同作用的罪犯的刑事處罰是不一樣的,因此要準確的認定行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哪一種罪犯。

1、主犯。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3、脅從犯。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願地參加共同犯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後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於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共同犯罪是有共犯的是團伙犯罪,一般是不會少於三個人,那麼共犯中有主犯,主犯如果情節比較惡劣的情況下可能會加重處罰。共犯會根據犯案的情節以及當事人的悔改態度,來決定刑罰。如果情節特別的輕,公安機關也是會免除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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