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共同犯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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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共同犯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故意傷害共同犯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1、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要求既要在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要在客觀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刑法第25條第1款明確規定,共同犯罪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當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僅有“相同”的含義,而且有“合意”的含義。“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

(1) 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2) 各共犯人之間具有意思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二、故意傷害罪共同犯罪的立法本意

共同犯罪在法律上被明確規定,其立法本意在於:

1、因各共犯者之間的共同謀劃,相互分工配合,使得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多個單獨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簡單相加,共犯者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進一步加大。同時由於共犯形態與一般犯罪形態的差異,為有利的打擊該類犯罪,實現刑法保護社會的功能,立法上對共同犯罪予以單獨規定;

2、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實施的行為未必完全相同,所起的作用和主觀惡性不盡一致,為準確打擊,不枉不縱,需在立法上對共同犯罪作出全面規定,如主、從犯的規定及對其量刑上的差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刑法基本原則。

三、共同犯罪中基於共犯的主犯分類

在刑法理論與實務界,對於主犯的認定標準都是存在着不夠詳細的法律問題與實踐操作困難,這樣缺乏明確易行量化標準情形的不斷延續,使得相關法律規範的實踐操作性往往較弱。

一般而言,共犯依其是否存在分工可以分為簡單和複雜兩種共犯,複雜共犯為各共犯人有較為明晰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一旦確定了各共犯人的具體分工就可對其在共犯中所起的具體作用情況進行一個初步的認定。我國刑法第26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認定主犯的標準為是否起主要作用,而關於主要作用的認定,各學説均沒有一個定論,且各學説對於主要作用的認定比較抽象。對於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對於主犯的認定更缺少可以參考借鑑的理論。共犯依其分工可以分為簡單和複雜兩類共犯。而簡單共犯即指各共犯人都為實行犯,沒有明確的分工,其實行行為的多少可以作為明確其作用大小的參考,進而可以作為認定主犯的依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他人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不管是個人犯罪還是共同犯罪一般都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我國也是專門制定了處罰的條款,所以,不合法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自己也會也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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