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搶劫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事後搶劫是什麼意思

在抓捕盜竊、搶劫和詐騙罪犯過程中,產生了窩藏罪犯、銷燬證據等行為,這類行為在刑法上稱為事後搶劫,事後搶劫這詞還是比較陌生,事後搶劫是什麼意思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析一下事後搶劫是什意思。

一、事後搶劫是什麼意思

事後搶劫是搶劫的一種特殊類型,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於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

二、事後搶劫的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對這種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能定事後搶劫罪等罪名。同時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司法解釋指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裏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也應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恢復應有的狀態;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毀滅證據,是指毀壞、消滅本人犯罪證據。

三、事後搶劫的主體

根據97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一般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事後搶劫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只有盜竊犯、詐騙犯、搶奪犯才能成為事後搶劫罪的主體,而一般人不能成為事後搶劫罪的主體,所以事後搶劫的犯罪主體屬於特殊主體。而根據中國刑法只有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成為盜竊犯、詐騙犯、搶奪犯的犯罪主體,所以事後搶劫的犯罪主體也必須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由上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能成為一般搶劫罪的主體而不能成為事後搶劫罪的主體。

通説一般認為:一般搶劫的結構是暴力、脅迫——壓制被害人反抗——奪取財物;事後搶劫的結構是奪取財物——暴力、脅迫——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二者只是暴力、脅迫與取財的先後順序上有差別,但罪質一樣,具有相同的危害性。這樣就存在着一個問題:對於一般搶劫罪的成立並無數額限制。而對事後搶劫卻要求必須多次盜竊或盜竊數額較大時,才能成立,這樣必將導致罪刑失衡。可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存在缺陷,應予修改。但實定法的權威不容置疑,在刑法典未作修改之前,對事後搶劫,必須嚴格執行,不能作不利於被告的擴張解釋,以免損害罪刑法定原則。

事後搶劫作為一種多發性搶劫案件,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已進行深入研究,但還是不全面,在實踐中也很容易出現其他問題。每個案子的情況都有所不同,在定性和判刑容易出現差異,小編建議大家登錄本站平台諮詢或為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法律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