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搶劫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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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搶劫顧名思義也就是一開始行為人並不具有搶劫的意圖,但之後隨着事態的發展而轉變為了搶劫犯罪,自然此時就會按照搶劫罪來定罪處罰,那麼在實際量刑的時候,處罰就會比較重,畢竟搶劫罪在我國算是重罪了。但是對於成立事後搶劫也是有條件的要求,那究竟事後搶劫的成立條件是什麼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事後搶劫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事後搶劫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l)前提條件: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着手實行(不包括預備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實行犯還是教唆犯、幫助犯,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司法解釋認為不能成為事後搶劫的行為主體,如果行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2)客觀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當場”: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同於普通搶劫的“暴力”“脅迫”手段。

暴力、威脅的對象:沒有特別限定,通常表現為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暴力、威脅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為了單純的逃跑實施暴力,沒有達到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則不能認定為搶劫罪。例如,盜竊後被人發現,行為人為了逃跑,將手中的報紙朝後扔去的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罪。

(3)主觀條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尚未取得財物時被他人發現,為了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不適用刑法第269條。

總結如下:

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2、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

一般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從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二、事後搶劫致人死亡的處罰規則

根據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户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事後搶劫致人死亡的,應視為的法定加重情節,此時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以搶劫罪法定加重情節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包括盜竊罪、詐騙罪以及搶奪罪,也就是説只有在實施了這三種犯罪行為之後,那麼才有可能構成事後搶劫,此時還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如果不具有這些情況,那麼只會按照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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