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和綁架罪酌定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故意傷害和綁架罪酌定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傷害和綁架罪酌定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坦白。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

5、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聾啞人或盲人。

7、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對於初犯、偶犯,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從輕、減輕處罰。另外,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動機、手段、悔罪態度、社會危害性、一貫表現等因素也會影響到量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

二、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故意傷害罪和綁架罪應該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但是,在很多綁架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也都對被綁人質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像這種做法不能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和綁架罪,故意傷害被綁人質會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但一般情況下不會數罪併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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