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勒索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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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與勒索罪的區別有哪些?

綁架罪與勒索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觀要件表現不同。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2、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3、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綁架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傷、死亡的後果,都應當嚴厲懲處,以切實保護公民生命安全。

“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後果。

2、由於法律對於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立法上採用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死刑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犯罪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綁架罪和勒索罪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性質,但其目的都是都是為了要傷害受害者,而對於兩者的處罰是會根據不同的條款來進行辦理,最重要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可以在為自己的犯罪而付出相應的代價,從而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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