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搶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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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搶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搶劫,也就是我們經常説的打劫,是指通過暴力或威嚇等手段,奪取對方對財物所有權的一種犯罪行為。搶劫通常發生在郊縣或一些冷僻地區。那麼,法律上對搶劫罪是怎麼處罰的呢?而在長沙地區搶劫罪的量刑標準又是怎樣的呢?請看下文的解答。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一千元或者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户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五萬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槍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

(2)為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3)流竄作案的;

(4)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需要強調一點,雖然各地關於搶劫罪的量刑標準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的,但各地對搶劫罪的量刑標準還是有一定差異的。要是你還想了解其他地區關於搶劫罪量刑標準的詳細規定,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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