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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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一方面要求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傷害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要求實際造成了受害人輕傷及其以上的損害程度才行。而在對故意傷害犯罪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同的情節下實際的量刑不一樣。那究竟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如何認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一)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微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二)基於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於承諾的殺人,並且其法定刑輕於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於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於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於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於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三)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後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於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

(四)關於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中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2、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

3、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

4、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並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五)故意傷害罪的罪數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下,其實可能出現人員死亡的情況。從這點上來看,其實與故意殺人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畢竟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所以最終認定構成的罪名才會不同,當然在處罰的時候不同的罪名量刑標準肯定是不同的。至於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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